基督的头脑在现今的时代怎样运作?
一. 林前2:1-16节经文.
1. 我的信息和我所传的不是人的智慧和说服人的话语.乃是表明圣灵的 能力,叫你们的信心得以建立在神的大能上.
不是建立在人的智慧上.(林前2:4-5)
今天我们这样说,我传的是圣经所记的.叫你们的信心得以建立在圣经真理基础上.不是建立在人的智慧言语上.
2. 我们传讲神的智慧言语,是神创世时隐藏起来,为叫我们得荣耀的.(林前2:7)是神的旨意,向我们显示这些本来隐藏的智慧!
3. 神用他的灵向我们显示他的真理...(林前2:10-11)
因我们诚心和决心寻求圣经真理,蒙神怜悯,我们寻到了一些.并且愿与人分享!
4. 这就是我们所说,不是用人教的道理,乃是圣灵所教导的真理.(林前2:13)
藉着研读圣经,我们发现圣经原本的真理.我们决心用圣经自己说明圣经的真理.我们发现了,并愿与各位分享!
5. 属灵的人讲说属灵的事.没有人知道.属灵的人怎样了解属灵的事.谁能明白主的心思?
但是我们有基督的头脑!
人怎样能知道谁有基督的头脑?
答案很简单!就是那用圣经的经文来解释圣经经文意思的人!
二. 一个示范经文例子-->约8:31-59节.
经文:
1. 主耶稣对信他的犹太人说.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8:31)
从这经文我们看见,这些信他的犹太人没有遵守主的道,也不是主的真门徒!
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自由.(8:32) 这些信耶稣的犹太人不晓得真理也没有自由!
3. 他们回答说,我们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从来没有作过任何人的奴棣...(8:33)
这些信耶稣的犹太人以为他们可以欺骗他们所信的耶稣!
大家知道,亚伯拉罕的子孙曾在埃及作过四百年奴棣!
4. 耶稣没有暴露他们的谎言.只说他们是罪的奴棣!(8:34-36)耶稣也告诉他们谁能使他们从罪里得释放!
5. 耶稣说,我知道你们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你们却想要杀我!因你们心里不能容纳我的道!(8:37)
这些信耶稣的犹太人想要杀耶稣,心里不能容纳主耶稣的道!
6. 正是这样,你们决心要杀我....(约8:40)
这些信耶稣的犹太人决心要杀耶稣!
7. 约8:41-44节主耶稣直接了当的说,这些信他的犹太人是撒但的子孙!
8. 因我将真理告诉你们,你们不信我.(约8:45)
这节经文直接与8:31节正面矛盾!
9. 这样,他们拿起石头要打他...(约8:59)
这些信耶稣的犹太人拿起石头要打耶稣!
三. 世人有三个方法来解释这段经文!
1. 不经大脑的方法à 说,约8:31节的"信他的犹太人"这话里的"信"不是真信.才会有以下的事发生.
为什么我说,这是不经大脑的方法?
因为这样说,就改了经文本身所说的!经文本身说,信耶稣的犹太人!
2. 用"花言巧语"的方法来解释!
他们说,这句信他的犹太人的信字是指曾经信过的信.所以在主耶稣对他们说话的时候,他们已经不信了!
才有以下的事发生!这个说法好像真!就因这样才是非常危险!因为这个说法,好像很有道理!
3. 用基督的头脑,就是用圣经的经文自己说明!
(1)太16:13-17节.耶稣问门徒说,
人说我人子是谁.他们说,有人说你是施洗的约翰,有人说是以利亚,有人说是耶利米,或是先知里的一位.
耶稣说,你们说我是谁?西门彼得说,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
耶稣说,西门你是有福的,因为这不是人指示你的,乃是我在天上的父指示你的.
从以上经文,我们知道,耶稣对信他的犹太人说话的时候,世上没有人知道,没有人相信耶稣是救主!
他们只知道耶稣可能是一位大先知!(2)太23:34节.
我差先知,智慧人,教师到你们那里.有些你们要杀,要钉十字架,其余的你们要在会堂里打他们,从这市追赶到那市!
(3)徒7:52节.那一位先知你们的父不迫害的昵?他们杀了预言义者要来的先知.现在你们实现将那义者出卖并谋杀了!
从以上经文知道,约翰8:31-59节那些信耶稣的犹太人那样 的对待耶稣是他们当时对待先知的正常方法!
四. 就算有以上这些经文讲解.还是不够我发现真理!
零六年八月八日早上我有感动要再一次查考这段经文.神恩待,查看圣经原文字典.发现约翰8:31节的信字是(having believed).
耶稣对他们说话的时候他们是正在不断的信他!
但这信是在不知道耶稣是救主的时候信!
所以这些犹太人是信耶稣的,不过他们只是信耶稣是一位大先知.
不是信耶稣是他们的救主!而且后文所发生的事,是他们当时对待先知的正常方法!
这也叫我明白原来现今世人也是这样的随意信耶稣不是信耶稣是他们的主!
所以他们不觉得要遵行主的教训的义务!感谢神的恩典!又开了另一经文领域!
五. 第二个示范经文例子就更加复杂!
就是徒10:1-11:18节关于哥尼流的事!
经文:徒10:1-11:18,太10:5-6,约1:29,徒10:28,47,11:15-17,徒2:1-4,可16:15-16,徒2:36-38,22:12-16.
本文是陈约翰写于零六年九月十五日.